中立讲坛

不被承认的遗嘱

2021-05-21

​2021年4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项法律判决,是关于一对共同生活50余年的同性恋人。

元丽(化名)和李兰(化名)均出生于1942年,两人相濡以沫走过半个世纪。

2019年,元丽的妹妹元华(化名)向法院申请宣告元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审理查明,元丽经鉴定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0年4月,法院判决元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元丽的妹妹元华为元丽的监护人。


2020年6月,作为元丽监护人的元华,将元丽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卖。

2020年,元华以元丽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兰返还个人物品以及被李兰提取的存款人民币294109.29元和利息。李兰反诉,称二人共同生活50余年,期间购得两套房屋,两人约定各拥有房屋的50%,并且出示一份遗嘱。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性恋人,但同性恋人关系并非法定的婚姻关系,其财产不受婚姻法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不认定房产为元丽和李兰共同共有,房产归属应以房屋登记为准。①

李兰提供的遗嘱为复印件,遗嘱上元丽签字与本人笔迹不一致,不排除他人代签的可能。该遗嘱无法体现元丽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兰提供的遗嘱复印件和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房屋为元丽、李兰双方共有的依据。

在该案件中,李兰出示的遗嘱,由于他人代写、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名等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生效要件。即使遗嘱为元丽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被法律所承认。


遗嘱的形式有多种,每一种都需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才会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继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取消公证遗嘱优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除了遗嘱之外,意定监护也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选择自己最信任的近亲属,也可以选择近亲属之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监护人。


遗嘱、意定监护等规定在选择遗嘱继承人、监护人方面突破了血缘的桎梏,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是一种有力的兜底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①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62842385019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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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为原创。编辑:郑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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